(6)在缺席、周末日放假完後返校經常性出現。
(7)其他。
2.原因不明的灼傷第五章兒童虐待及保護IE務169
⑴香或香煙燒傷、烫傷痕跡,尤其是在腳底、手掌、背部 或屁股上。
⑵烫傷,包括整隻手或手掌、整隻腳或腳掌、背部、臀部 成環狀烫傷(尤其呈對稱狀)。
⑶明顯使用某種工具(如電流、熨斗、火鉗、爐火等)所 造成的燒傷。
⑷其他。
.原因不明的骨折或脫臼 .
⑴在頭骨、鼻樑、臉部、肩部或手腕等部位。
⑵不同時段發生的骨折(症狀呈現新、舊骨折情形)。 ⑶任何二歲以下兒童的骨折
⑷經醫師診斷有多部位或螺旋狀的骨折或肋骨骨折。
(5)其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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