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身體虐待的範圍,包括任何由照顧兒童者所造成的非意 外性身體傷害。此身體虐待的情形來自過度及不符合其年齡、不 適合情境的管敎或懲罰。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的情形:
1.原因不明(unexplained )的癖傷與鞭痕 ⑴在臉上、唇上,或嘴邊。
⑵在脖子、背部、臂膀、身體兩側、臀部、大腿上。
⑶在身體各不同部位同時出現(顯示從不同方向被打)。 ⑷傷痕的癒合狀況不一,顯示出不同時間所造成的傷害 (如傷痕顔色不同、新舊傷口兼有)。
(5)成串、整行的傷痕。傷痕顯示出經由某些工具(如電 線、皮帶、吊衣架、藤條、繩索、鐵鍊等)所造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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