觀護人應將輔導或指導之結果,定期向少年法庭提 出書面報吿,並副知主管機關。
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責由扶養義 務人負擔費用時,應塡發繳費通知單通知扶養義務 人。扶養義務人接獲通知單後,應於三十日內繳納 或提出無支付能力之證明申請免繳,逾期未繳納或 未提出證明申請免繳者,主管機關應派員調查,並 於提出調査報吿後,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。
目前分類:媽媽孩子 (30)
- Mar 17 Sun 2013 08:48
少年管機關應派員調查
- Mar 17 Sun 2013 08:48
由原機構續予執行
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輔導敎育執行前滿十 二歲者,應移送少年福利主管機關繼續辦理;執行 中滿十二歲者,由原機構續予執行。
- Mar 17 Sun 2013 08:47
有法定傳染病者
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,係指罹 患疾病、身體受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者。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不適當之人,係指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:
—、無行爲能力人。
- Mar 17 Sun 2013 08:46
寄養或收容
衛生保健費及其他與寄養或收容有關之費 用,其費用標準由省(市)主管機關定之。
前項撫養義務人有本法第十四條各款情形而無力負 擔費用時,當地主管機關應斟酌實際需要,對該寄 養家庭或收容機構酌予補助。
- Mar 15 Fri 2013 09:09
兒童教養
機構能提供計 畫與控制的環境;機構有特殊的工作人員和設備,可滿足有 特殊需要的兒童等。兒童教養機構雖然具有上述特點,但也面臨了一些問 題,如無法提供持續性的照顧;機構教養安置的優點受到質 疑;對兒童治療員有最大責任和功能的工作人員,卻是具有 最低教育與地位者;機構對兒童有疏忽和剥削的過失;住宿治療機構分佈不均,機構不被社區民衆所接受等。
由於人口結構的改變,兒童福利觀念曰渐普及,兒童教 養機構有一些發展趨勢,如服務人口本質的改變;機構目標 和本質的改變;機構內專業工作人員的增加;兒童教養機構 曰渐減少;部份機構制的趨勢;機構内雇用臨時工作人員 等
- Mar 15 Fri 2013 09:07
妨害風化等事件
養父母對養子女偶有妨害風化、妨害婚姻或妨害家庭等情事 者,尤其報上常出現養父與賽女間的亂倫事件,頗値得注意。
以上提示收養子女所衍生的問題數端,職是之故,如何事先 加以預防,以及如何妥爲處理善後,實有賴社會福利等有關機構 加以密切注意,希望收養制度的實施,是在爲許許多多不幸的兒 童找到一個永遠、幸福的家,而不是給他們帶來二度傷害。
- Mar 15 Fri 2013 09:07
養女為名,招弟其實
以及早開始爲其賺錢。在民 國四、五十年間,台灣即發生嚴重的養女事件,直至六十年代, 養女風波方吿平息(謝啓大,民73 )。
- Mar 15 Fri 2013 09:06
收養為名,販賣其實
有些人口販賣集團,專門以自己或他人代爲收養非婚生子、 棄嬰等,然後再加以販賣。更有人口販賣「掮客」,專門爲人媒 介嬰兒買賣,從中抽取佣金。嬰兒買賣在國內有之,國際販嬰就 更多了,台灣警方在民國七年即破獲一家數十人的國際販嬰 集團,爾後亦時有所聞,惟一則警方未主動偵訊,二則嬰兒被販 賣至國外亦難查證。
- Mar 10 Sun 2013 16:46
五種類型
所提供給兒童一個有 計畫時間内的替代家庭照顧」。通常形成需要家庭寄養服務 的問題有:關於父母的問題、關於兒童的問題、關於家庭環 境壓力的問題等。寄養家庭是寄養服務中的重要資源,寄養家庭的類型大 致可分為:收容之家、免費寄養家庭、工作式寄養家庭、受 津貼寄養家庭、團體之家等五種類型。寄養家庭必須經過招 募、評估、並加以選擇,因此機構必須付出相當多的心力於 此項工作上,以使得需要家庭寄養安置的兒童可以獲得適當 的安置。 .在家庭寄養服務的安置過程中,社會工作員應協助寄養 兒童、親生父母、寄養家庭解決其在安置過程中所發生的一 切困難,
- Mar 10 Sun 2013 16:44
設立在職教育訓練機構與制度
部及有關的學者專家硏擬專業課程及成立專科與大學以上的專業 敎育訓練的科系,亦是値得發展的工作。
設立在職教育訓練機構與制度
- Mar 06 Wed 2013 13:39
害怕與大人接觸
下列所述行爲可能與身_虐待相關,工作人員應對呈現下列 行爲特質的兒童特別留心
1.害怕與大人接觸:當大人靠近他、抱他時,會顯得害怕、 不安、發抖、想躲開。
- Mar 05 Tue 2013 13:17
白母親保護(Mutterschutz )
依據母親保護法(Mutterschutzgesetz ),職業婦女懷孕期間 及產後,身體的健康受到保護。舉例而言,如果醫師診斷,孕婦 及胎兒的健康受到威脅,將禁止工作;且孕婦不得從事體力上負 擔過重的工作,對健康具有危害的工作亦應停止;預產期前六 週,只有在孕婦同意的情形下,始得從事工作,產後八週內絕對 禁止工作,早產或多胞胎延長爲十二週。
- Mar 05 Tue 2013 13:16
敎養津貼
津貼與育嬰假措施,協助父母有 更多的時間花在子女身上。一月一日以後出生的嬰兒,其父母若 親自敎養,可按月獲得600馬克的敎養津貼,爲期十個月,一九 八八年起延長爲十二個月。
育嬰假,提供上班族的父母良好的機會,能於對子女未來發 展具有決定性影響的最初成長階段,投注心力照顧子女,育嬰假 可由夫婦自行決定,由夫或婦申請,爲期一年,在此期間工作獲 得保障,依法不得解雇。敎養津貼與育嬰假最大特色,在於使工 作與子女的敎養取得協調,尤其是職業婦女,使工作與子女可以 兼顧,且可使新生嬰兒獲得母親的親自照顧。
- Mar 05 Tue 2013 13:16
收入較高的父母
4.第四個子女及更多子女,每一子女每月240馬克。
但對收入較高的父母從第二個子女起,其支付標準相對減 少,請參閱下表。
- Mar 05 Tue 2013 13:15
心理學家
敎養諮 詢服務至少由心理學家、社會工作員及敎師所組成的工作小組爲 主,有時亦需醫師的參與。藉敎養諮詢中心的協助,支持父母, 使兒童能夠獲得健康的成長及健全的發展。
三、兒童福利措施
- Mar 05 Tue 2013 13:13
母子中心
母子中心(Mutter-Kind-Heime )
安置母親與新生兒,直到母親可以自己照顧孩子爲止,即將 分娩的孕婦亦可安置在母子中
- Feb 27 Wed 2013 09:41
告訴孩子一個道理
- Feb 27 Wed 2013 09:41
驕傲地唱起歌來
- Feb 27 Wed 2013 09:39
探取適當的措施就可纠正